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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