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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觀光遊樂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得參酌第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觀光遊樂業訂定之維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下列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
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並定期清查。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辦理個人資料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