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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
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權屬證明。
三、溫泉水權狀。
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
五、經營管理計畫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前項第一款之書件。
申請人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申請經營許可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書件。
依前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