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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定收取審查費。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未達十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