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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觀光署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署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