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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每年由交通部觀光局配合經費編列情形,就左列作品種類及項目擇項舉辦之,必要時得委託文藝社團舉辦,並於觀光節頒發。
一、文學類
(一)小說。
(二)散文。
(三)報導文學。
(四)詩歌。
二、藝術類
(一)音樂:器樂曲(獨奏或合奏)、聲樂曲(獨唱或合唱)。
(二)影劇:舞台劇、廣播劇及影視。
(三)美術:繪畫、雕塑、及攝影。
(四)民族藝術。
為應觀光宣傳之需,交通部觀光局得就前項所列項目外具有宣傳價值者擇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