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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持有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