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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檢附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引進航空器。
前項自國外引進之航空器,其機齡不得超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