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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