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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
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
一、人員死亡或傷害者;
二、實質損害者;
三、失蹤或無法接近者;
四、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