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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
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之零件、組件。
三、檢定機構: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機關或團體。
四、檢定代表: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個人,分為工程檢定代表及製造檢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