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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設立民營飛行場,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民營飛行場名稱及其設立地點。
三、興建計畫書:應包括設立目的及用途、設施及聯外道路配置、安全維護計畫、擬使用之航空器及起降航線。
四、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
五、土地所有權證明、租用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地籍資料。但地籍資料能以電腦處理者,免附。
六、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依法令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噪音影響評估文件(如附件二)。
八、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個人:應檢附負責人及經理人簡歷冊。
(二)新籌設公司:應檢附負責人、經理人簡歷冊、發起人名冊及公司章程草案。
(三)已設立公司:應檢附代表人、經理人簡歷冊、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法人:應檢附代表人、負責人、經理人簡歷冊、董(理)事、監察人(事)名冊及章程。
申請設立專供直昇機使用之大型綜合醫院醫療救護之民營飛行場,應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