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事評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事案件發生後,應由航政機關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相關卷證送海事評議小組。
前項海事行政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場實地調查。
二、詢問有關船員及相關人員。
三、蒐集查證資料。
四、案情分析研判。
海事行政調查不得單人進行,調查人員並應配戴證件。
詢問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核對被詢問人身分,並全程錄音。詢問女性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有女性海事行政調查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