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
二、總噸位未滿八千總噸。
三、未裝載高度危險品。
四、未載運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