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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自由港區入出許可依性質區分以下各類:
一、人員長期入出許可:因工作業務須經常入出自由港區之相關人員得申
請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
二、車輛長期入出許可:因工作業務須經常入出自由港區作業之車輛得申
請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
三、人員短期入出許可:因施工或業務須短期入出自由港區之相關人員得
申請人員短期入出許可證。
四、車輛短期入出許可:因施工或業務須短期入出自由港區之相關車輛得
申請車輛短期入出許可證。
五、人員臨時入出許可: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情況,須臨時入出
自由港區作業之人員為限。
六、車輛臨時入出許可: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事故,須臨時入出
自由港區作業之車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