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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費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