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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構),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其公營事業機構,並由主管機關徵得該機關同意後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物資器材,分為大宗物資及一般雜貨。其品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機關(構)一次採購大宗物資達五千公噸以上或一般雜貨金額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者,海運勞務之採購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