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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圖表附件:
附件一海運承攬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一海運承攬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DOC
附件二名冊.PDF
附件二名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