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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未取得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或自治系統號碼之權利者,不得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未取得國際指配機構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頂級網域名稱權利者,不得為頂級域名註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