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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測試機構名稱。
五、測試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