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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無線電臺:指於船舶上裝設供通信使用之無線電收發信設備或遇險自動通報設備。
二、遇險通信:指船舶遭受火災、爆炸、浸水、碰撞、擱淺、傾覆、沉船、失控漂流、武裝攻擊、其他海難事件、棄船、執行與協調搜救或人員落海等,有立即危險之虞之相關通信。
三、緊急通信:指船舶機件故障、貨物流失、醫療援助或航行嚴重受阻等緊急事件相關通信。
四、安全通信:指船舶航行時涉及氣象、水文、能見度與漂流物等航行安全相關通信。
五、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指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規定,使用於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上行動業務,作為唯一識別船舶無線電臺、船舶地球電臺、海岸電臺、海岸地球電臺或其他電臺之識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