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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電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身分資料無誤後,始得受理;電信事業得以客服電話、網站或至指定營業場所臨櫃等方式受理。
前項所稱用戶身分資料,指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資識別用戶身分之方式。
用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者為第一項之查詢時,應由其代表人、負責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提出請求。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第一項查詢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提出請求。
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程序、資料提供方式、提供期限、查詢費用、繳費方式及繳費期限等事項,電信事業應於網站及營業場所完整揭露,並以顯著之方式使用戶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