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包括使用市話號碼或行動通信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其提供服務方式包括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
前項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服務。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自開始提供語音服務之日起,提供其用戶平等接取服務。但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電信事業之平等接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