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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