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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驗證項目之相關業務。
三、設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規定之檢驗機構。
四、須設置二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驗證人員資格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或於相關檢驗機構任職相關檢驗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具備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與技術規範,且不得兼任檢驗機構之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