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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擔任審驗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電信、電機、電子等專業公會團體,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二、申請人應於北、中、南三地區各配置負責審查及審驗之電機技師或電子技師(以下簡稱審驗人員)至少四人。
前項審驗人員應配置於各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應配置審驗人員之縣市不得少於十二縣市,其中至少一人須配置於花蓮縣或台東縣。
前二項之審驗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領有電機技師執業執照或電子技師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電信法規之教育訓練。
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由各機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訓練前,先經本會認可,並於訓練後,發給教育訓練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