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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基本遞送服務指普通郵件之平常或掛號服務,不含限時、快捷、報值、保價等須經特別處理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