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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送左列各項證件齊全後,向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一式一份。
二、寄行證明文件。(限七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寄行者)
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影本一份。
四、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五、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六、最近兩吋正面半身脫帽光面紙照片二張。
七、受寄車行之同意書,或經法院和解成立,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或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送請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或正在訴訟或調解之證明文件。
八、投保汽車責任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金額卅萬元以上之保單,或參加計程車服務業或兼營服務業之計程車客運業之同金額聯保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