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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下: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
前項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得劃為限建範圍。
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除下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五十公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
二、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如圖一)
三、與省道、市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如圖二)
四、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
圖表附件:
圖一高速公路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豎立廣告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圖二高速公路與省道或市道、縣道立體交會路段樹立廣告禁建範圍示意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