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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下: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
前項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得劃為限建範圍。
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除下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五十公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
二、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如圖一)
三、與省道、市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如圖二)
四、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