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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汽車運輸業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理賠金額視為前項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汽車運輸業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標準,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