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其未戴安全帽之處罰,自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為配合實施前項戴安全帽及其實施日期之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宣傳及
執行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