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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公開登記及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核發,得由民航局委託航空警察局執行之。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關營運管理事項,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二項及前項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