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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大交通事故,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
  以上者。
二、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