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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除屬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依權責辦理之項目外,由臺鐵公司申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