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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部得基於政策需要、鐵路客貨運輸發展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興辦鐵路建設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前項鐵路建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行政院核定:
一、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之資產範圍、類別及辦理之權責機關。
二、各資產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提供使用方式。
三、其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