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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產品:指經交通部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告使用於鐵路之產品。
二、檢測:指依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辦理檢測服務。
三、驗證:指依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驗證基準辦理驗證服務。
四、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檢測業務之機構。
五、驗證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驗證業務之機構。
指定產品應依交通部公告之檢測程序,向交通部鐵道局認可之檢測機構申請檢測並取得檢測報告,或依交通部公告之驗證基準,向交通部鐵道局認可之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取得驗證證明。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