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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市內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下列特別服務:
一、視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
二、聽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
三、聽語障者電訊轉接服務。
四、設置傳真專用號碼供聽語障者洽辦各項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