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定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係指在風景區、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遊樂區內,其投資總額符合下列規定之遊樂設施、聯外道路設施及其他提供遊客住宿、餐飲、解說等服務設施: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方式參與興建、營運之觀光遊憩設施,其投資總額為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不包括土地)。
二、位於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指定偏遠地區之觀光遊憩設施,其投資總額為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不包括土地)。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方式參與興建、營運非位於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指定偏遠地區之觀光遊憩設施,其投資總額為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不包括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