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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自開始營運之日起,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兩者實際佔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