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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依特種考試或檢覈及格之種類等級填明資位,其資位劃分如左:
一、航海人員
(一)航行員,資位計分八種:
一等船長
二等船長
正駕駛
一等大副
二等大副
一等船副
二等船副
(二)輪機員,資位計分八種:
一等輪機長
二等輪機長
正司機
一等大管輪
二等大管輪
副司機
一等管輪
二等管輪
二、船舶電信人員,資位計分六種:
通用級報務員
特別級報務員
一等報務員
通用級話務員
二等報務員
限用話務員
三、引水人,資位計分二種:
甲種引水人
乙種引水人
四、驗船師,資位計分一種:
驗船師
五、民用航空人員
航空無線電台電信人員,資位計分四種:
一等報務員
二等報務員
一等話務員
二等話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