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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