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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修正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向本會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修正者,應向本會提出修正後之計畫。
前三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