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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副總工程司、技正、技士及其
他有關人員處理有關工程、技術業務;其辦公處所稱總工程司室,職掌如
左:
一、有關工程、技術之研究、審核及電信監理、監督事項。
二、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及督導事項。
三、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訂定、修訂事項。
四、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 (構) 之評鑑、管理及督導事項。
五、射頻管制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訂及執行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制修訂、認證、審驗事項。
七、有關北、中、南三區電信監理站執行路邊臨檢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訴願案件之答辯事項。
八、處理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之消費者爭議事項。
九、有關射頻管制器材證照作業電腦處理系統需求之研提及執行事項。
十、有關執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或違反使用、變更無線電波取締作業
規定之修訂事項。
十一、國內外電信技術有關資料之蒐集、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及射頻器材之管理事項。
十三、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