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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