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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處台北機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二人 (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
組長三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置主任一人,技工養成所置
所長一人 (由副廠長兼任) ,並置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及工區主
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材料試
驗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訓導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幫
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
師 (兼任) 、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檢查員、監工
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守衛班
長、業務工、號誌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高雄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 (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組長三
人 (工作、技術組組長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主任一人,兼置正
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四人及幫工程司、工務員、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
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員 (兼任) 、主任事務員、助理工務員、檢查員、監工員、事務
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術工
、守衛班長、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花蓮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
、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場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工
程主任 (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 、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檢查員、事務員
、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技術工、庫守、業務工等各
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