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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