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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經原財產主管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
一、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提供使用;動產原則採捐贈方式。
二、智慧財產權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得採捐贈或無償提供使用。
依前項規定檢討後,按原財產管理機關、財產類別及移轉方式分別列冊。採無償提供使用者,應報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採捐贈者,應徵得財政部或各級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報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