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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運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
二、運轉員訓練及格。
三、主管機關測驗及格。
前項之運轉員訓練課程、時數及主管機關測驗課程,依附表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