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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地區:指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費: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含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必要設施)之費用,以申請年度之本部公告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乘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預估裝置容量(單位為瓩)為計算基準。
三、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應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原住民地區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