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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償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核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提撥範圍包括獲許可至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
前項償金計算,應按我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界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作為海域土地分區,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